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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手 我市为困难群众建造更加实惠的医疗保障体系

   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四部门制定的《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此实施意见是城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城乡贫困群众,在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报销(补偿)的基础上,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补充救助制度。

  1、措施衔接,使困难群众享受社会医疗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为城市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缴纳参加医保费用;各区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与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救助对象就医优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2、实行门诊救助使困难群众“小病能医”。

  在门诊救助中,为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门诊补贴50元;此外,对低保对象中的分类和重点保障对象患病只在门诊治疗,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按25%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每年核发200-300元的定额救助卡(券),用于购药治疗。对城乡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或卧床6个月以上,经本人同意放弃住院治疗的,每年救助1000元。

  3、给予住院救助使困难群众“大病能治”。

  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医保(新农合)报销(补偿)后个人自负费用(含医保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个人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负费用累加计算。年累计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在住院救助比例的基础上,向上浮动5%,住院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元。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自负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全额救助;超过2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不设封顶线。

  4、实施临时救助使特殊困难家庭“重病可救”。

  对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对其超出医保(新农合)封顶线部分的个人自负费用,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低于2000元/年;未参加医保(新农合)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年。对特殊困难家庭中特殊急重病人需住院救治,可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对救助对象进行医前救助。

  5、开展结算“一站式”服务使救助更加方便快捷

  此医疗救助政策克服了多层次审核、报销流程复杂的缺陷,更大程度上消除了部分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的巨大障碍,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部分资金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在救助对象治疗终结结算时做相应抵扣,在医疗机构服务窗口与医保(新农合)同步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的部分。

  6、强化了资金的筹集管理,保障救助措施的落实

  为了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建立城乡医疗救助金,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出现风险时适时启动,城乡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