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来源:伊犁州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762
城乡低保政策
城市低保标准是343元/月·人 (奎屯市的城市低保标准是366元/月/人),农 村低保标准是2332元/年·人 (奎屯市农村低保标准是2712元/年/人)。
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 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二是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它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2)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 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补助参保参合。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及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 予以全额补助 60 元/人·年、10 元/人·年, 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其他人员,予以差额补助,标准为 30 元/人·年;对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予以全额补助;对农村五保对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差额补助,标准为保 险费的50%、45%、30%。
(2)医疗救助。对五保、优抚、低保对象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经社会 保险管理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和保险公司赔付后,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 费用 (须扣除自费部分),实行零起付、 按比例救助的政策,救助比例一级医疗机 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 构70%;每人年累计救助上限15000元。
(3)临时救助。对因病、因灾、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子女上学(子女通过 国家统一考核,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专科院校)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 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低保边缘户),给予非定量的生活 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城乡低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城市缴费标准:60元/人/年; 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 8000元。 疾病住院保险:起付线为 2000 元, 2000元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 付限额,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报销后剩余部分 (须扣除自费部分) 的50%予以赔付,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照居民医保补偿、居民大病赔付 后剩余部分一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 60%、三级医疗机构 50%予以赔付。 目前,伊犁州直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为3万元。 农村缴费标准:110元/人/年。 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 8000元。 疾病住院保险,重点做好与新农合大病的衔接。 (1)新农合确定的 22 类 64 种特殊重大疾病(分别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 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 期肾病、耐多药结核、艾滋病、肺癌、食 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 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 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 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 (2)其他常规疾病,起付线为 2000 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 超过 2000 元的,进入农村低保 (贫困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2000元—新农合基本补偿封顶限额 (8万元), 按照新农合补偿后剩余部分的50%予以赔付,新农合补偿封顶额以上部分,按照新农合补偿、新农合大病赔付全剩余部分, 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 50%予以赔付。目前伊犁州直新农后补偿 封顶是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