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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项目的通知 平团函字〔2012〕1

共青团平凉市委

关于申报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

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项目的通知

 

各团县(区)委:

为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全市“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的积极作用,为患有重大疾病、家庭贫困的儿童提供医疗救治,现就申报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申报贫困儿童大病救治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原则上只资助一次住院或手术医疗费用:

(一)具有平凉市户籍的16岁以下(1997年8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

(二)经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和县级民政局认定,患者属于当地贫困家庭。

(三)2012年8月15日后需住院治疗的患儿。

(四)按照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有关要求,本项目只根据手术预算预付住院押金,不能后报销。

(五)内脏、脑、骨、烧伤、骨髓移植等严重病症必须住院进行手术的病种优先。

二、申报名额

各县(区)上报最多两名患病儿童。

三、申请程序

(一)开展摸底筛选。各团县(区)委要通过宣传动员并经民政、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严格筛选符合救助条件、家庭特别困难、即将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8月24日前填写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团市委审核:

1.《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项目申请资助花名册》(附件1);

2.《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申报须知》(附件2、监护人签字确认);

3.《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申请表》(附件3)。

(二)申报前期资料。团市委对上述资料审核后上报甘肃省贫困儿童大病救治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后,通知县(区)申报以下资料:

1.父母双方和患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患儿6寸生活照片一张;

2.患者家境贫困的证明材料原件(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乡镇及县级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至少盖有三个红章);

3.三甲医院提供的患者重病诊断证明书、医院治疗方案原件、手术预算单以及医院财务帐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主治医生姓名、电话;给患儿的住院通知书、住院押金收据和发票复印件(医院所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日期须是同一个日期)。

(三)确定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病患儿住院治疗时,甘肃省贫困儿童大病救治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手术预算预付住院押金。

(四)建立病童档案。患儿治疗结束后,县(区)团委负责建立病童档案袋,并将档案袋中所需资料收齐后邮寄至团市委办公室。病童档案袋所需资料如下:

1.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申请表。

2.个人基本资料(包括:患儿户口本复印件及6寸生活照片一张。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贫困证明材料原件。

4.诊断证明书原件。

5.医院治疗方案原件。

6.手术预算单原件。

7.医院财务帐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8.主治医生姓名、电话。

9.住院通知书。

10.出院通知书。

11.出院结账明细单及款项收据。

12.病童资料汇总表格:把每位救治的病童基本资料录入进一个EXCEL表格内。表格内容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日期、监护人姓名、监护人证件号、手机/座机、家庭住址、就诊医院、病情介绍、入院日期、手术日期、出院日期、资助金额、实际结算金额等。

注:第10、11条病童出院的通知书、明细单和结账收据日期要相符,另外病童出院的收据只可以是一张票据,切勿出现两张。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团县(区)委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核救助对象,对虚报病种、伪造资料套取医疗费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回全部救助资金;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处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对贫困儿童大病救助项目进行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最需要资助的贫困家庭病患儿童得到救助。

(三)按期报送资料。各县(区)团委务必于8月24日前完成摸底筛选,上报附件1、2、3一式三份至团市委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其它资料待审核后再上报。

联系人:张鑫  王和平  电话:8251378

附件:1.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项目申请资助花名册

2.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申报须知

3、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甘肃省贫困儿童住院大病救治申请表

 

 

 

 

                                                                                共青团平凉市委

                                                2012年8月20日

 

 共青团平凉市委                               2012年8月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