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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当地常住户口的以下居民:1.城市“三无”人员;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5.各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整容、矫形、减肥、保健、器官移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5.各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二、救助方式:

(一)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和65周岁以上老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实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主要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住院医疗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或重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根据资金情况及具体救助对象需求自行确定。

(五)慈善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慈善救助。

三、申请办理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本人或亲属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材料及病历、医疗发票及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凭据,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并经县(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无任何异议后,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