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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和《齐齐哈尔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齐政办发〔2012〕82号)要求,为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贫困群众就医治病难题,市政府决定,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 
  自2013年5月1日起,凡居住在我市市区且持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群体中的重病、重残、60周岁以上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销后,对统筹范围或补偿范围内自付费用按60%比例给予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7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对象按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