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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酒人社〔2013〕56号

关于调整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社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酒政办发〔2012〕333号)精神,经研究,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费用结算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种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1200元/人次调整为2500元/人次;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和二级以上医院由1200元/人次调整到1900元/人次;一级医院结算标准由1200元/人次调整到1500元/人次。
  医院等级标准以省级卫生部门的批复为准,没有确定等级标准的,统一按照一级医院的标准结算。
  城镇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报销比例(报销金额/住院总费用)低于50%的,统一按50%报销。住院总费用指扣除医院等级相应起付标准后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增加单病种结算病种
  对脑出血手术治疗、恶性肿瘤(癌症)手术治疗或者放射治疗、人工瓣膜置换术、心血管搭桥术、心脏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大血管支架植入术等六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7000元/人次,二级医院4500/人次。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调整结算标准后,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内部管理,引导医务人员增强成本控制意识,规范诊疗行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和自费项目,坚决杜绝挂床、分解住院等现象,不得以费用超支为由推诿拒收病人或催促病人提前出院。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进一步细化考核项目,量化考核指标,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协议和医保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作检查记录,年底从相应亏损补助中扣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将与年度亏损补助和住院费用结算挂钩,不断加强基金监督,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