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0日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3565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和强化相关制度衔接,最大限度的减轻了困难群众的负担。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贴近实际 一是扩大救助范围。2012年以来,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扩大到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60周岁以上人员,救助人群由原来的 5万人扩大到现在的近7万人。二是取消病种限制。为保障贫困家庭大病患者都能够公平获得救助,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取消了医疗救助病种限制,重特大疾病病种由2011年的11类扩大到现在的18类,完全覆盖了国家规定的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三是实施分类救助。按照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分类,实行分层次救助,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门诊看病、检查、购药按照20%比例进行救助;门诊放化疗、透析按照75%比例救助;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自负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5%,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四是推进重点救助。救助对象中白血病患者在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范围内的实际自负部分按照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20万元。对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的救助对象在救助时突破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将行为观察与治疗、抗精神疾病药物治疗监测、精神科监护费纳入到救助范畴。救助比例为实际自负的75%,年封顶线为5万元。 二、健全运行机制,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规范运行 一是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我市自2004年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以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时要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出院结算后再到街道(乡镇)或区民政局申请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为3-6个月。这样就形成了救助对象医疗费用高,医疗成本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率低及存在结余现象。近年来,我市研发了牡丹江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网络平台,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救助与城居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同步结算。救助时效也缩减到现在的即时救助。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市民政部门每月20日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市本级每月经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支出资金约为260万元,占医疗救助资金月支出的85%左右。市本级已经拥有39所定点医疗机构,包括7所三甲医院、9所乡镇卫生院、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二是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机制。近年来,我们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鉴定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双方的责任义务,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后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定点机构资格。同时要求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减免70%的住院押金,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等。三是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机制。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新农合、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二次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为不超过5000元。将医疗救助对象的实际自负费用控制在10%以内。 三、整合救助资源,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整体水平 在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中,我市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现行政策进行有效整合,搞好制度和工作衔接,充分发挥整体效益,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一是资助参合参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老年人全部纳入资助参保参合范围,使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参合率由30%提高到100%。二是加强相关政策衔接。与人社、卫计委、公安等部门建立了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三位一体”的医疗救助体系。2014年,为89名流浪乞讨人员支付住院资金220万元,为贫困家庭因患重特大疾病给予临时救助资金210万元。三是发挥慈善补充作用。由牡丹江市民政局成立爱心帮扶基金会,向社会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开展“爱心医疗救助”工程,为困难群众提供重特大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在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给予3000-10000元的救助。通过爱心慈善基金会筹集资金212万元,救助保障对象2447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