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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审批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厅长。

    二、分配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黑财社[2007]102号)规定:“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试点地区非农业人口、城市医疗救助人数、财力状况、各级财政努力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分配条件和标准

  (一)分配条件: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已在全省全面实施,各市县均在补助范围内。在各市县城市低保对象、非农业人口、人均财力、大病救助人数等6个因素统计完备的条件下进行分配。

  (二)分配标准(办法):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1、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因素占可分配资金总额的30%;2、非农业人口因素占可分配资金总额的10%;3、人均财力因素占可分配资金总额的25%,;4、市、县财政实际安排资金因素占可分配资金总额的10%;5、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数占可分配资金总额的10%;6、城市大病救助人数因素占可分配资金总额的15%。

例如:某县按城市低保对象因素应分配资金=某县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全省城市低保对象人数*该因素占资金总量的分配额。

     四、所需材料

  (一)省民政厅上报的初步资金分配意见;

  (二) 省民政厅提供的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城市大病实际救助人数;

  (三)省财政厅提供的市县人均财力、各地财政实际安排资金数、各地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数;

  (四)省公安厅提供非农业人口数。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国家和省使用专项资金要求和用途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为5日个工作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B)审查并起草资金拟分配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后,与省民政厅共同将资金分配意见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批准后,与省民政厅进行会签指标文件后,将资金下达到市、县。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自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送达。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hlj.gov.cn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