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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财政补助标准

    为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性,根据《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14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43号)文件要求,不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财政补助提标工作的开展。2016年,我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人均提高40元。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总额为570元,个人缴费部分由人均120元提高到150元;财政补助部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其中中央缴费部分由240提高到264元,省级缴费部分由141元提高到153元,区级缴费部分由39元提高到43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缴费总额为570元,个人缴费部分由人均120元提高到150元;财政补助部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其中中央缴费部分由240提高到264元,省级缴费部分由90元提高到98元,市级缴费部分由45元提高到49元,区级市级缴费部分由45元提高到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