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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标准的通知


 

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地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和田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和田地区行署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批复》(和行函〔2016〕24号)要求,现将我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以下简称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门诊统筹)报销政策提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县市一、二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75%;  
  2.地区二、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由现行的60%提高到65%;
  3.转往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院报销比例由现行的50%提高到55%;
  4.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仍然按90%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用单次封顶线
  1.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由现行的每人每次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次2000元;
  2.县市一、二级(含民营)定点医院由现行的每人每次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次3500元;
  3.地区二、三级定点医院由现行的每人每次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次5500元;
  4.转往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院由现行的每人每次10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次13000元。
  城镇居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单次封顶线部分,由参保患者个人自负。
  二、调整提高后的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每次门诊处方最高医疗费用限额由现行的40元提高到50元。报销比例仍然按照50%的标准执行。
  (二)每一个自然年度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500元。
  三、调整提高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门诊统筹政策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新调整政策、标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晓率。
  五、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要积极协同财政、监察、卫计、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创新监管办法,加大对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全地区各族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