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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一、康复救助范围

康复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具有惠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二)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

(三)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二、康复救助的内容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

(二)低视力配置助视起;

(三)精神病康复治疗;

(四)聋儿配置助听器及进行语言训练;

(五)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

(六)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和矫形器;

(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八)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九)其它。

三、康复救助的费用标准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一次性500-1000元;

(二)低视力配置助视起,一次性100-250元;

(三)精神病康复治疗,服药6个月每月50元;住院治疗3个月每月600元;

(四)聋儿配置助听器,一次性800元;语言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五)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一次性100-500元;

(六)肢残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一次性500-1000元,装配矫形器,一次性100-500元;

(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800元;

(八)智残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九)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经费来源

(一)残疾人康复经费;

(二)社会筹集。

五、工作要求及审批程序

(一)设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经费。每年按市财政康复经费总预算30%以上,单列作为康复救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救助经费采取年度积累形式,当年结余的经费积累到下年度使用。

(二)康复救助经费的使用,按照县(区)、市的顺序安排。先使用县、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县、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无力支付时,再申使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使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的,应当填写《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经镇、县(区)残联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残联审批。

六、各县、区按不低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制定本地的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