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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精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现就我市制定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抄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备案。

二、合理安排医疗救助基金。2016年,我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按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400元筹集,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将贫困人口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科学测算有关标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当地家庭基本支出情况、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情况,科学测算,精准施策,制定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最低规定额度、分段救助比例和超额累进方法、最高救助限额,做到科学、合理、有效。

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再启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避免重复救助,做到公平公正,精准救助。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卫计部门负责参加新农合的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民政、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6月底实现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项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当事人,经调查属实的,要如数追回其所获救助资金,且2年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衔接机制建设,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居民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