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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度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人均筹资标准

2015年度,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2014年度的560元提高至66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60元、市级财政补助55元、区级财政补助205元、镇(街道)级财政补助190元、个人缴纳标准为150元。

同时,按参保对象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其中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30元,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同步筹集,进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二、提高门诊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目录确定可报范围,可报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在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按18%进行即时补偿,单次刷卡可报金额不超过150元,每日累计刷卡可报金额不得超过300元;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23%进行即时补偿(其中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的费用按33%进行补偿),单次刷卡可报金额不超过100元,每日累计刷卡可报金额不得超过20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23%进行即时补偿(其中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的费用按33%进行补偿),单次刷卡可报金额不超过50元,每日累计刷卡可报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全年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

三、调整住院补偿政策

2015年度,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300元起付):

不分段                补偿85%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5000元以下            补偿50%

5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5%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10000元以下           补偿50%

1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0%

符合逐级转诊规定的,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区外民营医疗机构不在补偿范围。

四、提高住院补偿最高限额

调整参保人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至180000元。

五、提高大病保险保费标准

进一步完善我区大病保险政策,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工作, 2015年按人均28元的标准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保费,仍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对在新农合基本补偿后的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予以赔付。

六、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将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重点,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着力推行门诊按总额预付、住院按床日付费制度,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增强新农合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对再入院率、目录外检查用药、住院补偿比等核心指标的监控,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未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