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来源:甘肃白银民政信息网站 浏览次数:3494
临时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的完善和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其目的是使社会救助工作不留死角、不出现空档,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全覆盖,更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7年6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2009年5月中旬,市政府下发了《白银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2010年我市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灾、因病或发生其它意外灾祸的困难家庭,积极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效发挥了拾遗补缺的救助作用。
我市城乡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
⑵《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63号);
⑶《白银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09〕84号)。
什么是临时生活救助?
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⑴城乡低保户中因灾、因病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⑵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30%以内);
⑶因患急重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
⑷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哪些情形不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⑴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⑵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⑶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⑷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⑸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是什么?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应当考虑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原则上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低保对象救助500-4000元,低保边缘户救助300-2000元,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救助200-1000元。少数因重大灾害、疾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适当突破限额。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救助对象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
临时生活救助如何申请审批?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分级救助的程序进行。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⑴居民户口簿;⑵身份证;⑶家庭收入证明;⑷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初审。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将入户调查的情况提交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张榜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在申请人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
审核。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进行情况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审批。县(区)民政局自接到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反馈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户主持有关资料可以直接向县(区)民政局申请,民政部门可采取特事特议、临时应急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