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来源:甘肃白银民政信息网站 浏览次数:4153
城乡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指政府通过提供财务、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以及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贫困群众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群,或者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改善健康状况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的政策依据
⑴《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62号);
⑵《白银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办发〔2010〕69号)。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根据《甘肃省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细则》认定)中因患重大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三)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衔接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资助城市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特困户、五保对象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从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单位缴纳参保金和参合金,每年一次。
医疗救助的方式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主要有院前救助、院中救助、院后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前和住院期间需要救助的,县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及时提供1000元—2000元的救助。出院后,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含院前、院中救助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低保户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的门诊救助金。
(三)参保参合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其他特殊救助。对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根据所救助对象的病种、医疗费用总额、家庭困难情况,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二)本人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转院治疗的还需要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
(五)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