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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差额保障

(一)全额保障对象

1.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2.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生活特别困难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

4.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

2014年享受全额保障的家庭,其人均月保障标准为352元。

(二)差额保障对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主要包括:

1.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人员;

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工业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8.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享受差额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1.一类保障对象2014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5元,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2.二类保障对象2014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3.三类保障对象2014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4元,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保障对象2014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