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7日 来源:孝感市总工会 浏览次数:3178
第一条 困难职工建档基本条件:本人户籍须在孝感市内;在市内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不含已实际退休人员);本人户籍虽不在孝感市,但劳动关系在市内单位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以下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累计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因上述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三条 农民工建档除符合第七条(二)、(三)款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主要成员需有1人常年在外务工;
(二)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加入了工会组织;
(三)家庭以工资性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家庭主要成员常年在家务农的农民不得建档。
第四条 需要临时帮扶救助的各类困难职工,应建立专项临时档案。临时档案建档对象包括:接受一次性生活救助的职工(含送温暖等);接受工会提供法律援助、职介职培的职工;因其他原因遭遇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