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7日 来源:福建工会网站 浏览次数:3727
近日,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意见》(闽工[2015]27号),决定在2015年推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普通病补助”制度的同时,建立“大病补助”制度。
《意见》要求各地方工会本着“有利于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有利于体现工会作为、有利于“雪中送炭”、有利于争取政府支持、有利于简化工作、有利于职工医疗互助制度长期稳定运作”的原则,推动我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新常态下创新发展。
《意见》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普通病补助”方案。在重视源头审核、定期调整缴费标准、优化医疗互助方案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意见,要求各地坚持医疗互助活动设区市统筹和团体参加原则,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活动人数不少于85%,企业不少于70%,在新调整方案时,要适当提高补助起付标准,尽量减少单笔小额补助支出,将有限的互助资金更多保重点。原则上不设置住院天数补助项目。二是新建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制度。决定在职工医疗互助的框架下,新建全省职工“大病补助”制度,此项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总工会负责筹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制度明确规定:(1)补助对象。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净自付仍然达到6000元(含6000元)以上,可通过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给予救助。(2)补助标准。省总直接补助标准设四个档,分别是职工净自付在6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500元定额补助;1-3万元(含3万元)的,按10%比例给于补助;3-8万元(含8万元)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8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省总工会根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可对“大病补助”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各设区、市县二级工会要求按不低于省总标准对净自付在6000元以上的大病职工进行配套补助。(3)特殊情况。“大病补助”总额在各地按规定配套补助后,职工净自付仍达到10万元以上,且职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由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省总工会视个案情况给予单列补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在按规定获得上述两种制度的补助后,各地还可视其医疗情况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帮扶救助。救助资金按照规定从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或工会送温暖资金中列支。(4)资金来源。省总工会设立全省职工“大病补助”资金,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市县资金可以通过争取当地财政专项安排、工会自有经费投入、接受企业和社会捐助等形式筹集。(5)经办方式。职工“大病补助”工作接受各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领导,本级职工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具体事务依托各设区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办理。大病补助金发放原则上采取由职工本人,或者书面委托近亲属领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