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 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3059
各县、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保局:
为切实做好2020年下半年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特殊人群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特殊人群具体包括: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以下简称“困难特殊人群”) 。
二、缴费标准
按照桂人社规〔2018〕14号有关规定: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2020年下半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2020年度保险费的,除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外,其他人员(包括困难特殊人群和出生3个月以后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800元/人·年。
三、参保登记
(一)各县、区(开发区)困难特殊人群主管部门(卫健、民政、扶贫和残联)负责提供2020年下半年每月新增或认定的人员名单,名单应注明困难特殊人群的认定时间,由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
(二)各县、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新增或认定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进行身份比对,销除重复名单后,将核实比对后的名单原渠道返回给各主管部门组织参保缴费,并及时推送至税务部门进行线上和线下缴费。
四、缴费方式及流程
(一)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按照一般参保人群缴费方式执行,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不再接收新增困难特殊人群缴费;各相关单位需统一代缴的,由当地税务部门指导使用虚拟户客户端统一申报缴费。
(二)缴费人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各县区业务“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市民中心、微信城市服务、12家合作金融机构网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农村信用社)、移动智能终端(POS机)、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五、参保缴费补助
(一)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中的250元/人·年部分,继续按现行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实施补助。困难特殊人群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例如:同时具有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计生家庭人员等类别的补助对象),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其补助顺序依次为:卫生健康补助、残疾人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医疗救助。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差额补助中的最高补助标准,其补助顺序依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残疾人补助、医疗救助。
(二)对于困难特殊人群的剩余缴费部分,各县、区(开发区)可结合本级工作实际统筹考虑,灵活解决。
(三)未享受补助政策且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全额缴费的困难特殊人群,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将其按规定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系统参数设置,做好新增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人员身份标识等系统维护工作,并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进行比对,销除重复人员名单。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税务系统参数设置,指导困难特殊人群及困难特殊人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缴费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补助资金,做好资金监督管理。
(四)各级民政、卫健、扶贫和残联部门要及时提供新增困难特殊人群名单,组织做好困难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