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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

  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要求,为更好保障农村、牧区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部分省市文件精神,自治区残联与卫生厅、民政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

  一、康复对象和康复项目

  (一)康复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需医疗康复的参保人员,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残疾人。

  (二)康复项目:符合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肢体残疾适配辅助器具

  二、康复治疗机构

  (一)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或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统筹地区卫生、残联共同确定的辅助器具适配定点康复机构。

  三、康复治疗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康复按新农合规定执行

  (二)辅助器具适配按以下办法执行:

  1、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新农合医疗证卡及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至当地旗县残联提出申请,经残联审核后填写《辅助器具适配登记审批表》,转介至相应的定点康复机构;

  2、定点康复机构对转介的对象进行评估审核后,在相应的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同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预算,并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

  (三)上述康复治疗的参合人员,执行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医疗保险待遇实时享受,待遇标准执行新农合政策。

  (四)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应为参合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康复服务,不得拒收符合规定的参合患者,对就医康复患者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名就医康复等欺诈行为发生。同时,加强管理,完善基础台帐资料,对康复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支付标准与费用结算

  (一)支付标准。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自付比例;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适配按照新农合30%的比例报销

  (二)个人费用的结算。康复治疗的参合人员持卡就诊实行即时报结。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要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须经本人或家长签字。医疗康复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三)点点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的结算。康复治疗的参合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部分,纳入新农合的基金结付,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暂时未能实现即时结报的跨地区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凭正规发票至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五、组织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参合率,实行应保尽保,将农村、牧区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各级卫生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残疾人参合登记、费用结算提供便捷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各级残联要严格审批手续,做好残疾人管理服务和康复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试行,由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