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0日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62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血友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血友病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待遇条件
经确诊患有血友病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居民。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血友病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85%,城镇职工9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1100元,城镇职工165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13200元,城镇职工19800元。
血友病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