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 来源:日喀则市人社 浏览次数:3401
1、门诊医疗费。参保居民门诊发生的费用,由家庭帐户资金支付;家庭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2、住院医疗费。 我市城镇居民在年度内首次住院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超过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超过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超过100元;乡镇医院超过50元的,可在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70%;年度内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
纳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住院床位费为:三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60元;一级医院40元;乡镇医院20元。
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可从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即:超过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80%;10000至3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85%;30000至60000元部分统筹支付90%。按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家庭账户支付或自理。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不分段计算,支付比例为75%。
3、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超过60000元以上部分可申请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最高赔付限额为14万元。
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自治区生育政策,用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