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65
德人社〔2016〕14号
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4号)要求,现就我市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和资金划拨
根据鲁人社字〔2016〕44号文件要求,2016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52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辖区2016年参保人数和人均52元筹资标准核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于4月10日前将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指定收入账户。
二、待遇水平
2016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每人30万元。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继续按照《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68号)文件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制度安排,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足额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