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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及调整慢性病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决定增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并对部分慢性病限额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

1、重度癫痫:年度限额为3000元。

2、丙肝抗病毒治疗:半年期限额为20000元,半年后凭检验报告单复审,病毒未转阴可再延长半年。

3、小儿脑瘫(限居民医保):年度限额为20000元,补助期限为2年。

二、调整部分门诊慢性病限额

1、恶性肿瘤放化疗期:年度限额由10000元调整为15000元,补助期限为2年,2年后转为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期(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可延长至5年)。

2、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期:年度限额为4500元。

3、乙肝抗病毒治疗:年度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6000元,补助期限为4年,到期后可凭相关检验报告申请复审。

4、结核病活动期:年度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2500元,补助期限为2年。

5、高血压合并脑血管意外:年度限额为5000元,通过鉴定或复审人员不再与高血压Ш期同时享受补助。

6、部分精神病维持治疗期:年度限额由3500元调整为4500元。

三、2015年以后需参加复审鉴定门诊慢性病病种

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期、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小儿脑瘫需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复审鉴定。肾移植术后其原有的肾功能不全或肾小球肾炎等慢性病补助同时停止。

其他病种为长期有效病种,需按规定进行年审。

四、本通知未调整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