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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部分政策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保证我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健康平稳可持续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1.提高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

    2.取消现行的本地住院与转外地住院报销比例的差别

将现行的“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5%,个人承担5%;经医保中心备案在全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调整为:医疗救助基金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0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

    3.取消城镇职工医疗救助住院补贴

不再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次住院补贴最高300元,每年最多不超过5次(1500元)”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