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来源: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3057
丹东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互补的覆盖丹东市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主要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额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病保险保障人群范围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
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5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划拨,无需个人缴费。
三、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因急诊在本地或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疾病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对参保人超过当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发生上述医疗费用总额超过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自负的医疗费用为除个人自费项目费用(丙类费用)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乙类自理费用、门槛费及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大病保险补偿比例
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部分,按照下列比例进行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线以上0—5000(含5000)元补偿70%、5000-10000(含10000)元补偿75%、10000-15000(含15000)元补偿80%、15000-20000(含20000)元补偿85%、20000以上补偿90%。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金额不设立封顶线。
五、大病保险补偿费用流程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就医发生的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直接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累计递进的费用段、补偿比例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每月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上月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持相关凭证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同时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在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的零星大病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其大病保险补偿部分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六、大病保险服务机构
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获得了2014至2018年丹东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权,2014年1月1日丹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大病保险合同。
公司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117号
咨询电话:2311080
丹 东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丹 东 市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局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