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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医疗保险增加特殊门诊病种及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增加定额管理特殊门诊病种,提高城镇职工定额管理特殊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定额管理特殊门诊病种

  将癫痫病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定额管理特殊门诊范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每人5000元,居民医疗保险为每人30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70%。实行定点管理。

  二、提高城镇职工原有定额管理特殊门诊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城镇职工原有定额管理特殊门诊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仍为70%。

  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