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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5]90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简化经办流程,为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经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慢性病政策

1、将Ⅰ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纳入门诊慢性病种范围,年度最高门诊支付限额4800元。

2、将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功能亢进年度最高限额由4800元调整为3600元。

3、腹膜透析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2000元。

4、肿瘤等慢性病需使用注射制剂的,凭定点医院处方院内门诊使用。

二、调整住院起付线政策

1、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含肿瘤参保患者,除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外),第一次住院按现行起付线政策执行,第二、三次住院起付线标准降低50%,第四次住院及以后不再设置起付线降。

2、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线。

三、调整院前急诊支付政策

参保患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的,其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的费用(需建立规范的急诊抢救留观病历档案)与住院费用合并结算。其他类型的门诊和急诊费用按政策规定不计入医疗保险基金住院报销范围。

四、简化经办流程

1、延长登记备案时间。将统筹区住院刷卡登记、转院备案、异地急诊登记备案时间由住院3个工作日内统一延长为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2、简化转院备案手续。参保患者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转往统筹区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经首次转外就医备案后,再次备案只提供首次转外就医时填写的《晋中市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住院备案表》复印件即可。

3、简化异地安置备案。取消异地安置医院数量限制。非因工长期驻外的在职人员住院时,按转诊就医支付比例规定执行。异地安置人员患病后可到备案地公立医院就医,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出院时按规定直接结算,未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4、简化转诊结算流程。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间转诊医疗费用,由转诊后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本院的该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录入医保系统。医保经办机构合并本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5、简化外伤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外伤陈述表(属于在职人员的,由参保单位审核盖章)及承诺书,非工伤、第三人所致造成的外伤,由定点医疗机初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