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492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河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加强基金管理,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统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指导县(区)医保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基础信息和待遇经办管理工作;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县(区)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基础信息、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经办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县(区)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基金监管和待遇用款核拨工作;县(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基金上解工作。
第四条 账户设置。市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医保中心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市医保中心支出户除用于接收市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费用、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并定期缴入财政专户、向县(区)支出户及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划拨基金、向定点医药机构或个人拨付相关费用、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市医保中心支出户预留1个月待遇支付的周转金。
县(区)医保中心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不再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
第五条 基金预算。市医保中心会同税务机关编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税务机关和市医保中心执行。
第六条 预算调整。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基金决算。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医保中心按照财政、医保、税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规定的格式、时间及要求会同税务机关编制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决算草案,经市医疗保障局和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再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基金征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缴费标准。征收计划按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基金收入预算执行。县(区)税务局负责基金征收并按规定将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经审计认定历年滚存结余的基金(含原新农合基金),在结清历年应结未结的费用后,全部上划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则上不再清偿市级统筹前的医保费用。
第九条 资金上解。县(区)当年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全额上划市财政专户。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达拨付到县(区)的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县(区)在收到款后按自治区政策文件规定上划市财政专户。
第十条 基金支出。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市医保中心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并制定总额控制实施指导意见,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批复后实施。 县(区)医保中心在申报拨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费用时,应按规定提供支出明细表。县(区)医保中心每月支付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基金预警。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市医疗保障局要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和预测,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要进行基金风险预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调整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责任。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责任,并将城乡居民医保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各级医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经办、基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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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财政、税务局关于印发《河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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