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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多措并举规范大病保险资金筹措管理

  2015年,娄底市统一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2500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补偿:3万元以内(含3万元,下同)部分报销50%,3-8万元部分报销60%,8-15万元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一是严格统筹层次。从2015年起,全市城镇大病保险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已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冷水江市、双峰县待承办合同期满后分别于2016年、2017年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地区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从2015年起实行市级统筹,双峰县2016年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补偿标准与市里一致。

  二是明确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综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及分布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诸多因素,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5.85元,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限定筹资方式。按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2次于当年1月份和7月份向各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每次上解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0%。各项市区应在下达任务之日的10内将大病保险资金足额上解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专户。市政府将大病保险资金上解到位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没有按时足额上解的,除考核内容不得分外,按欠缴金额每天0.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催缴后仍未足额上解,影响全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偿的,启动问责程序严格问责。

  四是规范资金管理。大病保险资金按“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原则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资金由现有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经县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拨付,实施按季拨付,每季第一个月末拨付当季所需资金,年终按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