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医疗保障部分政策实施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提高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基层药品零差价医疗机构从95%提高到100%;二级医疗机构从90%提高到95%;三级医疗机构从85%提高到90%。其他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提高常德市范围内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从70%提高到80%,三级医疗机构从60%提高到70%。一级医疗机构90%不变。
2.对住院起付线实行累计额度封顶。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2300元起付费用。不同结算方式起付费用相互累加。
3.提高无第三人责任意外伤害医疗待遇。不再单设报销比例,与普通疾病待遇标准一致。
三、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未按相关规定分级转诊的,报销比例下调5%。
四、实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倾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具体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5%。
五、明确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范围
将按项目付费及无第三人责任意外伤害、单病种付费、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范围。其中单病种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之后,符合条件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享受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财政兜底等待遇。
六、将日间手术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将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实施的日间手术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七、完善按病种收付费相关政策
1.实行“同病同城同价”。市城区二级及以上政府办医疗机构按常德市医疗保障局确定的标准收付费(见附件1、2);其他区县(市)政府办医疗机构收治的常德市参保患者,符合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按当地确定的标准收付费。
其他医疗机构比照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仍需执行 “同病同城同价”。
2.规范按病种结算办法。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的超标准床位费可单独另行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疗机构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实行按病种收费的,不再按项目收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且不超过20%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的业务收入留用;实际费用低于收费标准且差额在20%以上的,退出按病种收付费,仍按项目收付费。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病种范围、收费标准、支付比例根据诊疗方式变化、医疗服务价格及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不再逐次、逐项发文。
八、明确参保关系转移后待遇接续方法
常德市范围以内,当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就业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建立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九、调整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1.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见附件3)。
2.调整特殊病种门诊结算办法。肝脏、肾脏、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抗排异治疗相关药物和检查费用,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腹膜透析及血液透析(含滤过)费用不纳入住院费用结算,已结算的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内予以扣减。其余特殊病种患者因病住院治疗,不再扣减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
十、明确目录调整和维护方式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含高值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省里相关规定,与省医疗保障部门同步动态调整和维护,市医疗保障局不逐次、逐项发文。
本通知所列事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事项,遵从此前相关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常德市城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标准
2.常德市按病种管理可另收费耗材医保支付标准
3.常德市部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标准调整表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