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5日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3293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扶贫开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扶贫办(区委农工委):
为落实《南京市“十三五”时期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计划》(宁委办发〔2016〕13号),加强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将《南京市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南京市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南京市“十三五”时期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计划》(宁委办发〔2016〕13号),加强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推进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计划,扶持农村低收入人口、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以及集中连片欠发达地区(以下简称“片区”)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帮扶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补助资金、低收入农户急重病灾救助资金、提升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发展能力直补资金和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奖补资金四个方面,根据年度扶贫开发实际需求和脱贫致富进度分别核定预算,统筹调度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精准扶贫、聚焦重点、权责匹配、公开透明”原则进行管理,坚持谁负责项目审批、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强化各区在资金使用和监管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帮扶对象所在各区“区负总责”作用,专项资金支持帮扶对象的具体项目实行区级审批、市级备案。各区根据本办法和扶贫开发工作实际需要,自主审批、确定扶持项目,并将年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实施方案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作为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筹集、资金拨付等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扶贫办负责起草制定扶持对象的认定管理办法、因素指标设定、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或备案、审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指导镇街制定扶贫项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分解市级专项资金、组织项目申报、情况汇总和牵头实施,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落实绩效评价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帮扶低收入人口增收脱贫补助资金
(一)补助对象:重点扶持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帮扶资金按人测算、补助到村。
(二)资金用途:由村统筹安排,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重点对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通过扶持购岗、鼓励创业、帮助入股等方面,提升其长效增收致富能力。
(三)资金分配:本项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各区。在本轮扶贫开发期间,分年度安排,每年安排四分之一左右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测算,一次性补助到村,支持低收入人口所在村会同结对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精准制定低收入人口脱贫增收方案,对有劳动能力的落实“一户一策”,切实提高组织化程度。优先安排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和实施整体推进的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区。
第七条 低收入农户急重病灾救助资金
(一)救助对象:急重病灾低收入农户。
(二)资金用途:对由于重大疾病、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按有关政策实施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给予再救助。
(三)资金分配:实行申报核准、据实分配、动态调整、滚动使用,根据急重病灾致贫的农户数量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按照“村社集中受理、镇街逐户审核、区审批确认、市统筹安排”的程序,每年二季度,各区向市扶贫办汇总报送年度救助资金需求情况,市扶贫办将专项救助资金分配下达至区,并对救助申报事实和救助实效不定期开展抽样审计核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提升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发展能力直补资金
(一)直补对象:市级确定的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
(二)资金用途:扶持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发展特色种养业项目、休闲观光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一村一品一店”为主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创办服务实体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有偿服务。鼓励以郊区、镇街为单位,统筹谋划,集中组织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采取“联合抱团”、“异地发展”的方式,规划建设或购置经营性物业载体。
(三)资金分配:按照每个经济薄弱村每年60万元,欠发达村每年40万元予以直补。各区应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制定“一村一法”的扶贫开发方案,围绕产业发展,确定资金补助项目。增收项目实行“镇村自主选题、郊区立项审批、市级备案指导”。对集中实施或投入较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分年扶持的方式予以补助,有效提升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自身造血功能。
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未开展过标准厂房建设的经济薄弱村,可由区统筹在区开发区建设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市级补助每村100万元,分两年到位。
第九条 重点片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奖补资金
(一)奖补对象:北部山区、茅山老区、横山西南边区等3个集中连片欠发达地区。具体涉及行政区划以市扶贫办认定文件为准。
(二)资金用途:资金主要用于强化特色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改善生态环境。重点扶持片区村组道路、农田水利和低收入农户增收项目。
(三)资金分配:各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竞争择优确立片区关键工程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市级资金采取因素法结合考核奖补的方式分配资金,分配因素按照项目选题类型、投资规模等指标综合加权确定。
第十条 市扶贫办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预算1%的比例提取安排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据实列支。由市扶贫办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宣传培训、入户调查、平台建设、资料印刷、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经费开支。各区、镇街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列支任何管理性费用。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各区应根据次年扶贫开发任务目标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投资结构与投入地点、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计划等内容,报市扶贫办备案,作为当年市对区安排扶贫开发资金补助和评价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实施绩效的重要依据;二季度,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备案情况共同行文将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到区;各区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拨付至相关镇街、部门,及时启动和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扶贫开发工作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评价,各区应做好工作台账搜集整理、工作资料建档立卡工作,主动开展和配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由各区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组织开展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扶贫办备案。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定期开展审计核查。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原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报市里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投标起点要求的,要按公开招标程序执行。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采购。所有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必须实行GPS定点定位。
第十五条 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各区、镇街要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积极探索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购买社会服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如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等,可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财政扶贫投入情况和扶贫开发任务自行出台区级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