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民政> 贵州> 贵阳市> 标题: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信息

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信息

救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生育救助及慈善医疗援助的“五位一体”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及患重大疾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参合参保费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按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为其缴纳。

  (二)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本方案(一)~(四)及(七)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见附件2)门诊治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义务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四类人员个人支付的门诊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含)。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重大疾病需长期院外治疗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含)。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含)。

  (三)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并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三类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0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出30000元的费用,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第一类病种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含);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第二类病种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4000元(含)。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18000元(含)。

  (四)生育救助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分娩,一次性给予400元生育救助。

  (五)慈善医疗援助

  救助对象当年经城乡医疗救助后,仍需一定资金治疗的,可向贵阳市慈善机构申请援助,由慈善机构按规定给予慈善医疗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