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来源:河池市民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3008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建立河池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民政局 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卫生局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3日
关于建立河池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的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城乡医疗保障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效益,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2.量力而行,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3.坚持救难和便捷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门诊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
(一)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以下人员:
1.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
2.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
(二)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3.血友病;
4.肺结核;
5.类风湿性关节炎;
6.Ⅱ期以上高血压病;
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冠心病;
10.糖尿病;
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3.慢性心力衰竭;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精神分裂症。
三、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一)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一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15倍。
(二)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20倍。
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本县(市、区)安排救助资金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门诊医疗救助经费筹集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门诊医疗救助程序和资金管理
门诊医疗救助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程序办理。个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疾病证明有效证据材料,门诊医疗救助按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进行审核一次。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属于医疗救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到位率,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到民政局专账,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制度是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改变过去直接救助工作中偏重住院救助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效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组织力量,摸清当地患规定病种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情况,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定期进行审核,及时更新台帐,做到对象准确;并在预算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和门诊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级负担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合理安排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工作的所需经费,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门诊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开展门诊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等。
(三)加强宣传指导。建立门诊医疗救助制度必将有效减轻因长年患病需要药物治疗困难群众负担过重的问题,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这项好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门诊医疗救助享受条件、救助标准、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定,使门诊医疗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有利于推进这项工作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