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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一、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家庭成员死亡或重残(重伤),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家庭难以承担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五)因火灾、交通事故、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或其他特殊困难,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述的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应指下列情形之一: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且暂时无法取得他人支援的;

  2.除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以外,其他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因意外事件、突发大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造成的必需支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的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考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一般财产状况具体规定。

  三、办理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并按规定填报、提交如下材料:

  (1)填报《防城港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签订《防城港市临时救助承诺书》;

  (3)家庭或个人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4)特困供养或低保待遇的证明材料,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须填报《防城港市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签订《防城港市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属于火灾、交通事故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书复印件;属于突发重大疾病的,已办理出院手续的应当提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已办理住院手续并仍在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和住院治疗手续复印件;属于教育支出突然增加的,应当提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和由相关教育机构出具的教育费用支出发票或正规收据复印件;其他证明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材料;

  (6)以上所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查验。

  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张榜公示7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六、联系电话:

港口区



名   称

地址

电话号码

公车民政办

公车镇政府办公楼民政办

2407005

企沙民政办

企沙镇朝阳路48号企沙镇政府办公楼民政办

2716719

光坡民政办

光坡镇政府办公楼民政办

2632248

渔洲坪民政办

渔洲坪街道办事处办公楼民政办

2861253

白沙万民政办

白沙万街道办事处办公楼民政办

2829461

防城区



名   称

地址

电话号码

珠河街道办民政办公室

防城区防北路97号

3265770

文昌街道办民政办公室

防城区群星大道萌福园楼一层

3262870

水营街道办民政办公室

防城区河堤路翠堤园楼盘11棟一层

3262276

江山镇民政办公室

江山镇政府办内

3391026

茅岭镇民政办公室

茅岭镇政府内

3092126

那良镇民政办公室

那良镇振兴西路149号

3643813

那梭镇民政办公室

那梭镇政府内

3452661

大菉镇民政办公室

大菉镇政府内

3792262

垌中镇民政办公室

垌中镇政府内

3981386

华石镇民政办公室

华石镇政府内

3462126

滩营乡民政办公室

滩营乡政府内

3581025

扶隆乡民政办公室

扶隆乡政府内

3831126

十万山瑶族乡民政办公室

十万山瑶族乡政府内

3795130

小峰场民政办公室

小峰经济作物场办公楼内

3897109

东兴市



名   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东兴市东兴镇民政办

东兴市教育路31号东兴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7691180

东兴市江平镇民政办

东兴市江平镇朝阳路75号江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7229380

东兴市马路镇民政办

东兴市马路镇兴桂路42号马路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3531018

上思县



名   称

地址

电话号码

思阳镇民政办公室

上思县思阳镇政府内

8526996

叫安镇民政办公室

上思县叫安镇政府内

8412027

华兰乡民政办公室

上思县华兰乡政府内

8482129

南屏乡民政办公室

上思县南屏乡政府内

8382101

平福乡民政办公室

上思县平福乡政府内

8312131

在妙镇民政办公室

上思县在妙镇政府内

8152368

那琴乡民政办公室

上思县那琴乡政府内

8872913

公正乡民政办公室

上思县公正乡政府内

88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