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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定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资源承载能力,最大限度放宽全市城镇落户条件,优先解决存量、优先解决本地人口、优先解决在城市稳定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和城镇化进程。

3、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充分尊重农村居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4、综合配套,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配套政策保障体系,跟进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享受均等公共服务。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每年按总人口1.5%人口比例转户,每年转户1.67万人)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市(镇)落户限制。在肃州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收入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大中专毕业生在城镇落户条件。对省内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省外生源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在城镇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三)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调入本市城镇的工作人员,凭调动手续和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中专文凭或初级职称以上),凭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四)鼓励失地农村居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业人口,以及在本地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原村组集体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农村居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在统计时按城镇人口统计。

(五)放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落户条件。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退役军人相关证明材料,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六)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的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人口管理机制,凡在酒泉市境内居住而户籍不在居住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含市内市外),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开、公正、简便的办理原则,为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30日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

2.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4.依照法规政策规定享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按照规定享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

6.按照规定享有就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的权利;

7.按照规定享有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的权利;

8.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60周岁(含)以上老人,可在居住地申办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非户籍地人员可在居住地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

9.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10.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11.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土地处置机制。全力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流转,完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迁入城镇,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农业转移人口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享有原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物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定其使用权和所有权,颁发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在本村民小组内部依法转让。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依法享有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规范有序流转林地承包权;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合理的经济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5年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健全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自由选择参保接续。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固定工作或非单位从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镇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等各阶段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使其有学可上。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进城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进城农业转移人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应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各级政府要以提升国民素质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途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孤寡老人和集中供养对象要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酒泉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推进户籍改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市(镇)人口承载能力。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和平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工作,支持改革顺利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草场、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服务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政策,确保不因转户而影响基本生活;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资源布局调整优化,做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加强城市(镇)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转移人口过渡期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的衔接认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主动回应群众关切,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