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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酒  泉  市   民   政   局

酒卫发〔2015〕18号




 

转发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民政局、合管办,酒泉市人民医院:

现将甘肃省卫计委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4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酒泉市人民医院为全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为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补偿经办机构。

三、酒泉市人民医院为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与民政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附件: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http://www.gsws.gov.cn/html/2/9/47694.htm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酒泉市民政局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