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3日 来源: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3996
赣卫基层字[2016]12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江西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意见》(赣卫基层字〔2015〕28号)要求,为确保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部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签订2016年度大病保险合同
尚未完成2016年度大病保险合同签订工作的设区市,务必要加快进度,4月底前必须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二、加快大病保险保费划转
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筹资标准为人均30元。设区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督促各统筹地区在4月底前,按照大病保险合同规定的保费标准,按规定完成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2016年度大病保险保费。
三、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自2016年起,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下降50%,起付线每参合年度内只扣减一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由60%提高到6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由70%提高到7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四、尽早启动大病保险补偿
按照合同和大病保险补偿方案要求,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理赔结算服务及时到位,尽快启动所有统筹地区的2016年度大病保险补偿工作。
五、加强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建设
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人数,配足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专职人员,加强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大病保险服务管理能力。推进大病保险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启动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试点,方便参合患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六、做好2015年度保费结算
各设区市要按照大病保险合同规定,及时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2015年度保费,保证资金安全,建立稳定、可行的保费结算机制。
七、及时报送大病保险进展信息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5日、15日、25日将大病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报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