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来源:新疆医保局 浏览次数:3479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0年区本级职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医保服务质量,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业务,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最新医保政策和规定,对部分经办管理流程进行规范,现将有关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
(一)缴费基数申报
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申报以用人单位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社险稽字〔2007〕1号)的规定计算。请各参保单位于2020年1月15日前在网上经办系统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2020年缴费基数。
(二)待遇信息核对
参保单位经办人应认真核对参保职工在职转退休、公务员职级变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级别变更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待遇信息,如发现待遇信息有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及时反馈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
(三)缴费基数审核
2020年1月参保单位经办人需携带本单位2019年工资发放花名册、《2020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审核申报表》(见附件1)到发展中心征缴窗口对单位申报缴费基数进行审核。
二、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2020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新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在网上经办系统提交《医疗保险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副处级及以上的需提供组织任命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和聘任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军人事务部门加盖优抚对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并由发展中心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提供每年新增的1-6级残疾军人花名册审核确认。
三、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工作
(一)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返还业务
2020年1-2月办理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资金返还业务。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异地人员个人账户返还申报表》(见附件2)到发展中心征缴窗口办理,疆内异地安置人员不再经办返还业务。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资金返还到各参保单位帐户,参保单位及时发放给异地安置人员。
(二)异地安置人员变更管理
1.由参保单位在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网上经办系统提交异地就医备案信息,同时单位留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备查,无需交发展中心。
2.参保人员变更或取消异地就医状态变更时限为6个月以上。
3.异地安置备案只需备案到异地安置的居住地,不用选择定点医院,只要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的医疗机构都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4.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应按参保地转诊规定,由参保地具有相应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不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转诊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在异地因急诊、急救住院未及时备案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与事业发展中心联系备案,否则无法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三)异地人员垫付医疗费用结算
为确保及时结算,减轻参保人员垫资压力,请各参保单位尽快上报尚未申报的本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用,务必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报发展中心。
四、参保人员生育备案
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怀孕4个月以上,以及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计划生育的,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新疆政务服务网或网上经办系统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备案,同时单位留存《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备查,无需交发展中心。
为贯彻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相关文件精神,凡经卫健委许可并颁发生育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按许可范围接诊生育患者。
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业务
自2020年起,参保人员因辞职或调出本统筹区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可在网上经办系统为参保人员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缴费凭证》。
六、离休人员就医管理工作
(一)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新财社[2011]72号),2020年度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每人20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16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工人每人16000元。离休人员就医时先使用周转金结算,在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周转金归本人所有,超出部分仍按规定核报。2020年度周转金使用时段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二)离休人员周转金申领发放
各离休人员管理单位于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前填报本单位《2020年度离休人员周转金申领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报发展中心,经发展中心审核确认后,将2020年度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划入各单位帐户,各单位务必于2020年3月1日前将周转金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离休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在次月及时上报发展中心,变更参保信息。
(三)离休人员本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离休人员需要变更本地就诊医院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该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发展中心办理变更。每年可变更一次。
七、优抚对象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优抚对象需要变更本地就诊医院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该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发展中心办理变更。每年可变更一次。
八、社会保障卡办理
自2020年1月起,自治区本级将实现社会保障卡银行一站式服务,直接将即时补卡工作部署在合作银行网点,由合作银行代为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补办等相关业务,参保人员可就近在银行办理补换卡业务。我们拟采取“先局部试点,后全面推广”方式,先选择中行、建行作为试点,逐步扩大范围。在试点期间也可到经办窗口办理。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会在网上经办系统通知,请各单位及时关注。
九、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应确定一名懂政策、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工作人员作为医保工作专管员,具体承办本单位的医保工作事务。专管员应保持工作的相对稳定,如确属工作需要,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区本级医保中心申报变更备案。
(二)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加强网上经办申报管理工作,务必认真核对在网上经办系统所申报办理的业务,以便捷、高效、安全为目标,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各项网上申报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给参保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8805202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