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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真正落实落地,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根据《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87号文件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日医保发〔2019〕5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两病”患者提供服务时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两病”患者在签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一般诊疗费每次分别收取2元、1元,不纳入“两病”用药报销范围。“两病”签约患者同时进行“两病”和“普通门诊统筹”诊疗时,只收取一次诊疗费。

二、城乡居民使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门诊报销时,必须首选“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进行诊疗及报销,当“两病”门诊个人报销额度用完后,可继续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医务人员和医保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先“两病门诊用药”后“普通门诊统筹”的保障层次,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两病”门诊处方用量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延长至3个月。

三、“两病”结算系统增设对账、统计、费用查询、门诊慢性病资格查询等功能。“两病”患者首诊医疗机构负责为患者进行网上签约,不再进行纸质签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所属一体化村卫生室“两病”患者签约后,一个年度内可同时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所属一体化村卫生室之间就诊及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对基层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大政策和经办流程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引导“两病”患者合理就医,提高政策满意度。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医保发【2020】47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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