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5日 来源: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4095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减轻参保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6〕15号),现将我市腹膜透析治疗纳入病种限额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与部分医疗机构谈判协商,腹膜透析治疗中的腹膜透析液(含碘伏帽)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确定为每袋26.2元,其中,职工医保个人负担1.2元,剩余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居民医保个人负担4.2元,剩余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如个人自愿选择使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每袋26.2元的腹膜透析液(含碘伏帽),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腹膜透析病种限额付费,实行定点管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确定腹膜透析病种限额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在腹膜透析病种限额付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腹膜透析液(含碘伏帽),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医保医师开具的腹膜透析液(含碘伏帽)一次性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30日,参保人凭处方在门诊购买。 三、参保人未在腹膜透析病种限额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报销不享受本通知相关的待遇规定。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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