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云南> 昆明市> 标题:昆明市全面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昆明市全面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昆明市实现参保人大病保险全覆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文件精神,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昆明市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7年启动实施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3年1月1日,昆明市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了由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元”制度向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二元”制度的转变,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明显提高,覆盖人群不断扩大。截止2015年上半年,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138.72万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375.67万人,合计参保人数为514.39万人。目前,昆明市已全面建立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2001年,昆明市在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了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一年内所发生的,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9万元)以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目前,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合计为25.9万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在83%左右。
    2013年,昆明市被列为云南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根据国家六部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昆明市于2013年1月1日率先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15.8万,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在70%左右。
    昆明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减轻了参保人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使绝大部分人不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进一步提高了保障力度,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 #turnpagefl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