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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我市对《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茂府〔2010〕33号)进行了修订,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中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目的

  由于《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茂府〔2010〕33号)是2010年出台,已超过5年有效期限,且相关部门名称、医疗保险名称、医院的优惠减免项目等与目前实际情况不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方便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对《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茂府〔2010〕33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粤民优〔2007〕26号)、《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等政策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主要由九大部分二十八条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由第一条至第四条组成,对《办法》的依据、对象范围及总原则进行说明;第二章,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由第五条至第七条组成,详细阐述了《办法》中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第三章,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由第八条至第十条组成,详细阐述了《办法》中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第四章,医疗服务,由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组成,就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作出说明;第五章,医疗保障程序,由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组成,对优抚对象参保、住院医疗费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补助等程序作出说明;第六章,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组成,对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筹集、用途、管理等作出规定;第七章,组织实施,由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组成,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说明;第八章,法律责任,由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组成,进行法律规定说明;第九章,附则,由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