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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五老”人员。以上对象除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五老人员,是指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基础,纳入相应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实行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保障制度;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医疗保障水平在医疗保险政策保障的基础上,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使优抚对象享受到略高于当地一般社会群体的医疗待遇。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只享受标准最高的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五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含补充医疗保险单位部分,下同),由残疾军人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含补充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下同)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无工作单位(没有参加工作或者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作关系,下同)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缴费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还享受门诊补助待遇,门诊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50元。门诊补助所需的资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负担。门诊补助按月发给残疾军人个人。

  第七条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及起付标准费用,下同)给予适当补助照顾。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80%,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95%,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100%。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补助35%。住院补助所需的资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负担。残疾军人因病住院,医疗费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规定范围部分,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第三章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八条  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工作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单位无力参保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优抚对象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由优抚对象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九条  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优抚对象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负担。

  第十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3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15%;“五老”人员补助10%。

  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基础上,再享受每人每月130元医疗门诊补助。

  上述所需资金,由优抚对象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章  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就医服

  务。医院要为优抚对象开设专门挂号窗口,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惠项目,给予优抚对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落实以下优惠减免:

  (一)全免项目: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肌肉注射费。

  (二)减免50%项目: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黑白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三)减免20%项目:副主任医师(含名专家)以上门诊诊查费、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费、护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第十二条  医院要按广东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补助、减免的费用。

  优抚对象住院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用药、诊疗的,医院应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并告知所用药品及诊疗项目属不予报销或补助项目。

  第五章   医疗保障程序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无工作单位的,经当地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身份,确认参保类型,填写《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由政府负担参保缴费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每月办理一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缴费资金,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划拨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人员花名册办理缴费手续。

  由政府负担参保缴费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保缴费,每年办理一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年底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下年度缴费资金,财政部门核定后,将参保缴费资金划拨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员花名册办理缴费手续。

  优抚对象参保有变化的,由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凭优抚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就医。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补助,实行医院一站式结算方式。统筹地区内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住院的,出院时与医院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外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按规定实施直接结算或零星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补助凭批准异地住院及出院手续,到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销。

  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医院核定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按补助比例补助的金额,在优抚对象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同时进行补助,个人只需支付报销补助后的剩余费用。然后,医院将优抚对象住院自付费用的数额、按补助比例补助的金额,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补助的资金划给优抚对象住院的定点医院(异地住院的补助,本人凭异地住院资料,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销)。

  第六章  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付

  的专项资金、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等。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无工作单位和单位无力参保及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门诊补助;

  (三)优抚对象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的补助;

  (四)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补助;

  (五)严重慢性病,需长期医疗药品依赖而家庭负担确有困难的临时救助补助;

  (六) 其它特殊医疗资助项目等。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要加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投

  入,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为无工作单位和单位无能力参保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做好优抚对象住院一站式结算工作,协调部门间各项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要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优抚

  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

  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报销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监督检查医院落实优惠减免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自觉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由监察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骗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的,由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