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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鉴于广东省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管理将发生变化,相关管理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为保障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修订医疗救助办法的进度安排,市政府决定将《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珠府〔2015〕42号文)的有效期,从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延长期间如有新规定出台,则原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一、延长办法有效期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珠海市于2015年4月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2号),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该办法的省级文件依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5日到期。据了解,广东省拟将医疗救助纳入医疗保障工作整体设计框架,拟于2020年下半年出台医疗保障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与医疗保障省级统筹工作统筹考虑,拟同步推出。

  鉴于广东省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管理将发生变化,相关管理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为保障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修订医疗救助办法的进度安排,市政府决定将《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珠府〔2015〕42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办法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包含三类人员:1.本市户籍特困人员2.本市户籍低保对象;3.符合条件的基本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三、办法中医疗救助对象是怎么认定的?

  答: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名单由民政部门提供。基本救助对象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2号,以下简称《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及认定,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镇(街)申请,镇(街)审核通过后报所在辖区医疗保障分局核准。

  四、办法中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是样的?

  答:根据不同身份类别救助标准不同,详见下表:

类别

救助项目

救助标准

说明

比例

年累计上限

特困人员救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含住院起付标准)

100%

不设

上限

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3600元

重点救助对象救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5万元

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属于低保对象的,可享受整个住院期间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

70%

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70%

1800元

基本救助对象救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5万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80%

5万元

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

重特大疾病救助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8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不设

上限

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

80%

12万

除特困人员外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20万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不设

上限

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

80%

20万

除特困人员外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

备注:核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个人需先自费一定比例的费用部分。

  五、目前本市的医疗救助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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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各医疗保障分局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市医疗保障局直属有香洲、金湾、斗门三个分局。其中,香洲分局(负责香洲、横琴、高新、万山、保税):2138817;金湾分局(负责金湾、高栏港):7262956;斗门分局(负责斗门、富山):555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