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0日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2710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群体善后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民政函〔2020〕92号)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独居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各项保障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排查,分类建立台账
各区要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两委”成、居(村)民小组长、网格员、儿童主任、下沉党员干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员、志愿者等,通过入户走访及电话、微信QQ联络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独居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登记,分类建立信息台账。同时,依托全市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低保人员数据库、高龄津贴数据库等大数据,以及与公安、卫健、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大数据比对力度,摸清核准情况,加强动态管理,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坚持分类施策,切实落实各项关爱保障政策
各区要严格落实鄂防指发〔2020〕22号、66号、76号、97号、146号、151号文件和鄂民政函〔2020〕65号、鄂民办函〔2020〕2号文件以及武防指〔2020〕95号、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切实落实好各项关爱保障政策和措施。
迅速落实特殊群体各项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特殊困难老人、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按规定落实各项兜底保障政策。从4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散居孤儿、集中养育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3月至6月,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继续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食品CPI指数适时调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以及生活困难的新冠肺炎患者及其家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今年4月至6月,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低保家庭中有成员病亡的,暂不降低该家庭保障水平。对疫情后外出务工、返岗复工、个体经营的低保及低收入对象,今年4月至6月不计算收入,7月至12月减半计算收入。对父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及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全部纳入“两项补贴”发放范围。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临时救助。对我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无法外出务工的灵活务工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切实做好关爱服务工作。各区要依托居(村)委会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独居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工作,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开展上门探视、慰问,了解情况,掌握动态,避免出现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接慈善资源等方式,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受疫情影响的特殊群体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学业辅导等一对一帮扶关爱服务,提高关爱水平。
三、着力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
严格落实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照料服务责任,居(村)委员会协助落实,严格落实定期走访探视制度,督促委托照料人落实照料责任,实现困难对象“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对因受疫情影响无人照料的儿童,要依法落实临时监护人,或转入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
加快落实联系帮扶人制度。全面开展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受疫情影响无人照料的儿童等对象大排查,对低保家庭中无联系方式,无人照料的重病重残对象,应该抓紧建立联系帮扶人制度,完善工作台帐,督促联系帮扶人发挥作用,开展生活及疾病送医送药等帮扶服务,并形成长效机制。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求助渠道,提升救助时效。各区要继续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健全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对正在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中有患者或者的确遭遇生活困境的,实行先救助、后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相关手续。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注重宣传引导,拓展救助形式。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根据困难对象实际需求、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发现困难立即救助。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等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所需资金可以从临时救助金中列支,同时可利用慈善社会捐赠的物资。
武汉市民政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