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035
各区民政局、扶贫办: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消费券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16号)要求,为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经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会商,现就做好全市困难群众专用消费券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
本次发放对象以2020年4月15日在册名单为准。(对象同时具备上述不同身份时,不重复发放)
二、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100元/人标准发放。
三、发放方式
市商务局根据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提供的困难对象数量,分别将困难群众专用消费券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按困难群众名额将所需资金及专用消费券分配到所属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负责做好消费券发放工作。对人户分离的对象,由对象身份关系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发放到位。
四、使用方式及时间
(一)使用方式。由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持券到指定商超消费。城区以街道为单位,采取协议采购方式选定一家商超作为指定的专用消费券消费单位;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选定一家信誉好、有一定规模的商超作为指定的专用消费券消费单位。对使用不便的,也可以委托一家大型商超按100元/人的标准准备物资直接配送到困难群众家中。驻村工作队或村“两委”成员应协助困难群众采购。
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市商务局提供的专用消费券样票统一印制专用消费券(单券面额100元)。专用消费券不兑现、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不找零(一次性消费完)。
(二)使用时间。消费券使用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
五、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发放管理。各区民政部门与区扶贫部门要做好对象信息交换比对工作,确保准确发放。
(二)要建立发放台账。严格按照在册名单逐人发放,禁止出现私自截留、冒名领取等违规现象。
(三)要确保物美价优。农村地区在选定商超时,要确保供应物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各街道(乡镇)将所确定的定点采购商超协议报区民政部门备查。消费时间截止后,由街道(乡镇)与商超结算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商超。各区民政部门于4月17日前,将收款账号报至市民政局(联系人:王佳,联系电话:85871161)
附件:全市困难群众专用消费券分配表
市民政局 市商务局 市扶贫办
2020年4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