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9日 来源:吉安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902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吉安市城乡贫困群众医保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安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
吉安市城乡贫困群众医保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36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333号)和《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4 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坚持“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实现高质量、确保可持续”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严格现行脱贫标准,整合各类帮扶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城乡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解困,实现与全国、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按照“摸清底数、找准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的思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精准施策、综合保障,实现城乡贫困群众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将城乡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切实提升城乡贫困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满意感。
三、对象范围
(一)农村贫困群众:经扶贫、民政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人员、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贫困群众: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具备以上任一身份的贫困群众(以下简称城乡贫困群众)即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扶贫待遇。
四、政策措施
1.资助贫困人口免费参保。城乡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取消一、二级住院起付线。城乡贫困群众在统筹区域内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分别按90%、80%比例报销。
3.提高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城乡贫困群众患耐多药肺结核、尘肺病、肝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7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治疗分别按80%和70%补偿。
4.实施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继续实施“光明·微笑”(白内障、唇腭裂)工程、儿童“两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尿毒症免费血透、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手术、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免费救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免费救治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
5.增加12种II类门诊慢性病种类。在现有2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基础上,增加艾滋病、老年痴呆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症、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多发性硬化病、痛风、慢性骨髓炎、慢性消化性溃疡等12种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6.提高Ⅰ类和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慢性病患者,Ⅰ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Ⅱ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病种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双病种由4500元提高到6000元。
7.提高重性精神病保障水平。城乡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享受一个周期(60天以内)免费住院治疗,定额补助标准为三级医院1.5万元、二级医院1.3万元、一级医院1.1万元,如患者住院时间未达到定额规定天数,按定额标准转换为按床日付费。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二三级医院分别按90%和80%报销,剩余费用由医疗救助承担。定额救治费用支付渠道为: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定额标准,剩余费用再由医疗救助资金核报。
8.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城乡贫困群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万元降至5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 90%。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
相关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