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山东> 烟台市> 标题:转发鲁人社发〔2020〕13号文件做好2020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转发鲁人社发〔2020〕13号文件做好2020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以烟台市 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烟台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执行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统一由市及各市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

三、此次待遇调整工作应于9月底前结束。9月28日前,各市区要搞好总结,连同《202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1日

转发鲁人社发〔2020〕13号文件做好2020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20〕2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