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5日 来源:安庆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007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全区;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前提下,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开展大病保险即时结算试点。
二、资金筹集
2017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0元左右,(具体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谈判确定),从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从当年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切块列支。
三、资金管理
实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扣除约定的最高盈利额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对因政策性调整、支持健康脱贫、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分担,具体分摊比例与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四、资金用途
新农合大病保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部分。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全部计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五、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6家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中,择优选择1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我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2017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1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承办工作稳定性,原则上可继续与上年度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通过招标,获得我省大病保险业务承办资质的6家商业保险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六、科学合理地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区农合办要以《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2016年版)》(卫基层秘[2015]643号)为指导,科学合理制定我区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综合考虑本地我区新农合基金使用进度、大病发病率等因素,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及补偿比例。遵循“尽力保障”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补偿,比例为50%-80%,并可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及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大病患者可选择单次住院费用结报,也可选择多次住院及特慢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七、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区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大病保险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简化报销材料与报销流程,认真履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审核及结报,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及相关支持条件,提供新农合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服务。
八、强化保障措施,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各乡(镇、街)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为大病保险稳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卫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